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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㈡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㈢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㈣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